【文字解读】《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应急管理厅牵头会同14个部门,联合对《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皖政办〔2017〕75号)进行修订。此次修订主要目的,一是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的处置与办理流程;二是明确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受理各类安全生产相关举报。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0条,包括总则、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判定、举报事项接收和核查处理、举报奖励、相关人员的义务和责任、附则。主要修改内容有9个方面,分别是:
(一)明确举报奖励工作原则。一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理、谁奖励”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二是闭环管理。举报奖励工作实行举报事项接收、受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闭环管理。
(二)严格举报奖励的范围。一是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事故隐患进行科学研判,属重大事故隐患且经核查属实的。二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从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管理、隐患排查、现场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制定管理、项目发包、交叉作业管理、危险作业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进行梳理归类,重点明确了12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情形。
(三)规范举报事项办理工作。一是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实行统一接收、分类受理、分级核查处理。二是建立分类转办、分级交办工作机制。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一接收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据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转办。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对转办的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进行核查处理;属于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分级交办,交由下级部门受理开展核查处理,并进行跟踪督办。三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举报事项办理的全过程管理,明确事项接收、转办交办、核查处理、结果反馈和奖励资金发放等岗位职责。四是提出了6类不予受理的举报情形。
(四)规定不予奖励的举报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是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是在安全监管执法、督导检查、安全生产指导服务等工作中聘请的专家或其授意他人,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隐患的举报;三是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或其授意他人,对在履行安全生产评审、评价、验收、隐患排查等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隐患的举报;四是承担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办理相关辅助工作的人员或其授意他人,对在工作中知悉的有关问题隐患的举报;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五)调整举报奖励资金发放主体。一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受理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的部门向有功举报人发放。二是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六)规定同类举报事项合并处理的原则。同一举报人或者有关联关系的两名及两名以上举报人对同一社区或街区、同一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同一建筑空间内的同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的,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可以在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的单一举报事项奖励金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奖励,增加幅度最高不超过单一举报事项奖励金额的30%。
(七)强调加强举报数据的分析应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重点举报事项,建立举报事项台账,加强举报信息数据的分析应用,针对举报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和地区,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并深入查找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综合研判,精准施策,实现查处一个举报、解决一类问题、提升一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的良性互动。
(八)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和漏洞等以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进行报告。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的奖励支出。
(九)规定了举报办理工作中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是未认真履行核查处理职责或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二是泄露有关秘密或者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三是违规领取奖励资金的;四是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五是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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